借款纠纷中本金和利息的认定案例

导读:【案情简介】原告谢X诉称,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王X因做生意急需用钱,于2015年10月向原告借款1650...

【案情简介】原告谢X诉称,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王X因做生意急需用钱,于2015年10月向原告借款165000元,约定于2015年前还清,但到期后被告却拒不还款。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王X返还165000元及利息。被告辩称,借款160000元是事实,5000元是约定利息。

【争议焦点】

本金到底是165000元还是60000元。

【律师分析】本所专业债务纠纷律师张律师接受委托原告委托。张律师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X向原告谢X借款未还的事实,有王X本人出具的欠条为凭,王X本人也承认借款的事实。故对此应予以采纳。被告辩称本金160000元,5000元是约定的利息的抗辩没有证据证明,应不予采信。原告承认欠条中的65000元中,借款本金是161000元,4000元是约定利息。双方约定的借款内的利息4000元高于24%的年利率,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应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

【代理结果】法院经审理查明,采纳了张律师的意见,并根据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谢X借款本金161000元及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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