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权保护案例分析

导读:【案情简介】:某外资企业深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一次展会上发现青岛一家同样经营医疗器械的公司在其...

【案情简介】:某外资企业深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一次展会上发现青岛一家同样经营医疗器械的公司在其名称中包含了自己的商号××,该青岛公司的名称为青岛××和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下称青岛公司)。所不同者,青岛公司的名称中,商号是由××结合和成四个字组成。外资企业认为,青岛公司之所以在其名称中使用自己的商号,是有意利用自己公司在青岛的商誉,是一种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行为。为此,该外资企业委托律师全权处理此事。
【代理过程】:我方律师在接受了原告的委托后,认为企业名称权属于一种专属使用权,具有排他的效力。一般而言,企业名称一经登记注册,企业即取得了该名称的专用权,在特定的地域和行业内享有专属使用权。同一行业的企业在注册登记范围内不得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名称。被告青岛公司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并给原告造成损害,因此应该立刻停止侵害。
经过艰难的取证和诉讼,法院最终认定青岛公司行为侵权,应立刻停止使用使用相似商号,并赔偿外资企业的损失。由于我方律师及时的诉讼,维护了外资企业的形象、声誉,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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