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突然离职应承担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导读:【案情简介】钱某、于某2013年共同诚意一家广告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钱某任公司执行董事主持日常工...

【案情简介】钱某、于某2013年共同诚意一家广告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钱某任公司执行董事主持日常工作,于某任监事。2014年5月12日钱某代表甲公司与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广告合同,由钱某负责具体实施,7月23日钱某未到公司上班,也没有对工作进行安排交接,于某焦急之下多次联系曾某均未得到回复。于某未了减少公司损失,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赔偿乙公司3万元违约金,于某认为钱某不辞而别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钱某赔偿公司损失3万元。

【律师意见】本所专业股东纠纷律师张律师接受了于某的委托。张律师认为首先俞某作为甲公司的股东、监事,因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钱某损害公司利益而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主体适格。钱某离职前是文化传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其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由于钱某无故突然离职,没有交接与乙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的相关事宜,导致甲公司不得不解除合同赔偿乙公司损失,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应由曾某承担。

【律师代理结果】法院经审理,甲公司解除合同责任在钱某,并且钱某无法证明其对甲公司尽到了勤勉义务,判决钱某赔偿甲公司损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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