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商业秘密纠纷胜诉案

导读:【案情简介】A公司是B公司的供货商,两家公司是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2015年7月,A公司员工辛某接受委派...

【案情简介】A公司是B公司的供货商,两家公司是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2015年7月,A公司员工辛某接受委派到B公司就某项专利技术产品签约。最终辛某代表C公司签。原来辛某负责了C公司的注册登记,C公司是一家新注册成立的公司。在辛某的帮助下,C公司与B公司成功签约。后辛某跳槽到C公司。A公司得知此情况后认为辛某和C公司侵犯了商业秘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辛某和C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律师意见】 本所专业公司业务律师张律师接受了A公司的委托。张律师认为,A公司与B公司长期合作取得与B公司有关的特定交易信息,对特定产品和服务的交易需求等内容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这些信息相对于行业内的其他经营者都属于A商业秘密,辛某利用在A公司工作的便利接触到商业秘密,擅自批漏给C公司,C公司也非法利用了辛某提供的信息并与B公司签约。辛某与C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藏责任,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代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辛某和C公司的行为侵犯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辛某和C公司对A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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