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导读:【案情简介】2013年3月14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设备租赁合同,甲公司根据乙公司的选择购买一套机械设...

【案情简介】2013年3月14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设备租赁合同,甲公司根据乙公司的选择购买一套机械设备,然后出租给乙公司。设备所有权归属甲公司,租赁期满后设备所有权属乙公司。租金自2013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1日至分六期支付完成,乙公司若未按期支付租金,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及时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并终止合同,收回租赁设备。2013年4月,甲公司依约购买设备送至乙公司,乙公司签收后使用,按期支付租金。自2015年6月起,乙公司未按时支付租金,甲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甲公司对设备享有所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乙公司支付所欠租金。

【律师意见】本所专业公司融资租赁纠纷律师张律师接受了甲公司的委托。张律师认为甲公司跟甲乙公司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购买租赁物,出租给乙公司使用,乙公司支付租金,甲乙双方形成了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租赁期届满前归甲公司所有,甲公司在乙公司未按期支付租金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律师代理结果】法院经审理判决甲公司对涉案一套设备享有所有权,确认甲、乙双方于2013年3月14日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形成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解除,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甲公司支付租金xx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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