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股东所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导读:【案例简介】2017年7月27日,甲银行与B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B公司向甲银行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20...

【案例简介】2017年7月27日,甲银行与B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B公司向甲银行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2017年10月18日,甲银行与C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C公司为B公司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甲银行与D公司签订《权利质押合同》,约定D公司以其持有的某纺织公司的全部股权向甲银行提供质押担保,D公司应于2017年10月17日之前将质押权利凭证移交甲银行占有,并完成出质登记。之后,D公司向甲银行交了某纺织公司的《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等材料。甲银行依约放款,因B公司未能归还借款本息,C公司、D公司未承担担保责任,甲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C公司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D公司对上述本息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法院查明】甲银行提交的其持有的某纺织公司的《股东名册》,其上登记有D公司将其持有的某纺织公司的全部股权质押给甲银行等内容,并加盖D公司和某纺织公司公章,D公司及某纺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某书写“以上质押内容予以确认”并签名。但该《股东名册》只记载涉案当时股东的情况,并没有某纺织公司成立之后股东变化及股权转让情况的完整记载。《出资证明书》载明D公司出资额2502万元,占某纺织公司注册资本70%。
A县国资委提交的备案于A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及存档于某纺织公司的《股东登记册》。该《股东登记册》连续记载了某纺织公司从成立之日起公司股东变化及出资状况,与A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记载事项完全一致,但都没有D公司持有的股权出资的记载。
【律师意见】本所专业公司纠纷律师张律师接受甲银行委托,张律师认为,甲银行与B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甲银行依约向B公司发放贷款后,B公司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显然属于违约,理应向甲银行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C公司作为B公司的担保人,应当为B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作出终审判决:B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甲银行借款本金5000万元并支付该款项的利息;C公司对B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公司承担了全部担保责任后,有权向B公司追偿。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采纳了张律师的意见,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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