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

导读:【案情简介】刘海洋,于东与2007年6月10日与某矿业公司签订股权受让协议,以50万受让公司40%股权,当日...

【案情简介】刘海洋,于东与2007年6月10日与某矿业公司签订股权受让协议,以50万受让公司40%股权,当日付款10万元,2007年6月15日付款50万元,当日矿业公司法人代表李民华出具50万元收款条,2007年8月25日金运公司与矿业公司签订收购协议并付定金30万元,2007年10月15日李民华转账给刘海洋25万元,2011年10月15日李民华转账给于东8万元,2012年1月5号刘海洋(于东代签),于东与李民华签订原价受让股权转让协议,剩余15万元2012年6月30日前付清。
【法院判决】2014年1月2日刘海洋,于东起诉矿业公司要求变更工商登记身份,张建党律师作为矿业公司委托应诉,一审法院刘海洋胜诉,于东败诉;矿业公司不服上诉,二审审理刘海洋败诉。
【 股权律师建议】:作为股东之间纠纷以何证据为侧重点非常重要,这个案件中就充分体现,一审认为虽然刘海洋,于东与矿业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未与股东直接签订,但公司其他股东明知并默同刘海洋参与矿业公司经营管理;二审中以刘海洋,于东与矿业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未与股东直接签订抓住这个点,认为公司没有权利代替股东行使,认为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其实刘海洋,于东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该加入违约条款这样可以最大保证自己利益。
提醒各股东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擦亮眼睛避免合同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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