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毁坏原配汽车,被判故意毁坏财物罪

导读:【案情简介】自诉人季某指控,2018年6月22日,被告人孔某与季某的丈夫陈某因婚外情发生纠纷,为泄私愤,...

【案情简介】自诉人季某指控,2018年6月22日,被告人孔某与季某的丈夫陈某因婚外情发生纠纷,为泄私愤,持羊角锤至苏州市吴中区某小区将自诉人停放的苏E×××××牌照奥迪A8型号轿车砸坏。根据汽车修理厂估价单,造成自诉人车辆毁坏损失达134263元,经鉴定部门认定车辆损失为48419元。自诉人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律师意见】本所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张律师接受了甲公司的委托。张律师认为被告人孔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要求被告人孔某赔偿自诉人季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8419元。

【代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孔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自诉人季某指控被告人孔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孔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孔某预交了赔偿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孔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孔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人孔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因民间矛盾引发,被告人孔某有自首情节,预交了赔偿款,请求对被告人孔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孔某对故意毁坏财物行为给自诉人季某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孔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孔某赔偿自诉人季某的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十二万八千四百一十九元,以被告人孔某预缴至本院的款项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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