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一案

导读:【基本案情】2018年5月1日,张某为某广告公司担任业务员,且与该公司签订了《业务员从业守则》,规定公...

【基本案情】2018年5月1日,张某为某广告公司担任业务员,且与该公司签订了《业务员从业守则》,规定公司所有从业人员须作好自有客户的保密工作。11月15日,广告公司与张某又签订《协议书》,约定:张某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借口及理由经营本公司发生往来的客户(2018年11月15日之前的公司现有的客户);且不准外泄本公司的客户资料给个人及其它公司等。同日,张某从广告公司处离职。2019年2月, X公司成立。张某为X公司投资人之一,并担任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后广告公司以张某、X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经营广告公司客户)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意见】作为经营信息的客户名单要作为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必须符合法律对商业秘密的界定。张某在2018年11月15日后才开始对广告公司的客户名单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但在其承担保密义务前,X公司已和与广告公司相同的8家客户中的6家单位发生过交易,故不存在张某违反其对广告公司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将该6家单位客户名单披露给X公司的可能性;而对于张某承担保密义务前没有交易记录的另外2家单位,由于是该2家单位主动与X公司进行交易,而非X公司利用张某披露的客户名单主动与该2家单位进行交易,故针对该2家单位主张商业秘密侵权亦不能成立。

 

【代理过程及结果】本律师接受委托经调查查明,广告公司的客户名单又不具有受法律保护的客户名单所要求的最低程度的信息量。后经法院审理判决: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广告公司负担。

更多公司业务纠纷解决办法,请咨询专业公司律师:18013767105,18262022608
网址:http://www.lvshi1.cn/